有档次的结婚礼物(婚前给的现金)

问:男女双方结婚前给付的一般现金、不动产、三金(指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见面礼、烟、酒以及贵重衣物,其中哪些属于彩礼?

答:一般现金:

在明确了金钱给付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且有相应的证据情况下,如有媒人见证,支付的现金金额符合当地结婚前支付彩礼的习俗,此种情况下法院大多都认为一般现金属于彩礼的范围

如果是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或者同居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现金或者转账,一般视为赠予或者借贷等其他法律行为,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不动产:

婚前给的现金

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现象十分常见。此种情况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已经离婚的情形。如在双方未登记结婚、亦没有共同生活的下,一般属于彩礼范围

如后期已经结婚共同生活,一般此处彩礼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作为彩礼范围。

三金:

因属于贵重物品,实践中大多数的法院都认为三金是依据当地习俗给予的数额较大的财物,与公民在日常生活交往中一般的赠与物不同,属于彩礼的范围。

见面礼:实践中大多数的法院都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给付的见面礼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认为其系因为缔结婚约而给付的。但亲戚朋友的见面礼、改口费等一般也不被认定为彩礼,而作为一般性赠与处理。

烟、酒及贵重衣物:订婚时给付的衣服、烟酒、糖果、鸡、鱼肉等物品,即使在一方当事人确认收到的情况下,根据当地习俗对于烟酒、糖果、鸡鱼等礼品一般存在回礼,且在双方家庭交往时存在消耗,上述物品等不属彩礼范畴。